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建立市、县(市)区、乡(镇)、村、屯五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联动机制、网格化管理体系和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主体责任,防止焚烧秸秆导致的大气污染。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