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实施绿化工作,逐步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裸露地面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