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实施绿化工作,逐步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

裸露地面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