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装置,安装使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废气处理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停止运行焚烧设施并及时修复,达到排放标准后,焚烧设施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