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应当在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修复。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其他影响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