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设施(设备)同步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间歇式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在故障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