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使用高效除尘装置,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及时改造或者淘汰。

额定蒸发量每小时二十吨以上或者额定功率十四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当配套建设、使用脱硫、脱硝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