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低于每小时三十五吨或者额定功率低于二十四点五兆瓦的燃煤锅炉。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