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倡导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等领域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采用节能减排工艺和设备、回收利用生产系统余热及灰渣等方式,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