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或者污染物排放检测。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第三方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