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条件,提高监测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装备水平,增强对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保证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传输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