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未定期清洗、消毒、检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未将清洗、消毒情况和检测结果及时公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