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