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将供热、工业生产用水等管道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洗浴、洗车等非居民用户用水,影响居民生活用水的,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城市供水单位设置专用供水管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