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三十条有效用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抄表到户并且按照计量收费。未安装用水计量器具的,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同一用户用水涉及分类缴费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多类别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器具计量收费。未事先向供水企业申请多类别用水的,从高适用水价;因供水企业原因不能分开计量的,从低适用水价。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