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导致大面积停止供水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关用户,在抢修完成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停止他人依法用水。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