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发生水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