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发现城市供水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或者扩大,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