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输配水管网干线边缘3米以内,支线及其附属设施边缘1米以内,为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掩埋、穿凿、损毁、盗窃城市供水设施及其电缆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垂直地面上种植深根树木、埋设线杆、安装各类基桩;

(三)圈占、覆盖、堵塞供水检查井和管道进出口;

(四)建设占压城市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掘、挖窑、墓葬、采砂和取土;

(六)向城市供水设施倾倒或者堆放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既有占压物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占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应当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拆除决定;无法拆除的,应当采取城市供水设施改线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