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移动城市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等配套设施;

(二)启闭城市供水设施阀门;

(三)穿越城市供水设施敷设工程管线;

(四)改建、改装二次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