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一)移动城市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等配套设施;(二)启闭城市供水设施阀门;(三)穿越城市供水设施敷设工程管线;(四)改建、改装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