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并承担抢修费用,赔付水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