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