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十六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