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淇河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接到举报投诉信息后及时处理反馈。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