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破坏淇河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渠道,接到举报投诉信息后及时处理反馈。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