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淇河河道内进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