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淇河河道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