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在淇河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或者以其他形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及生活污水;(二)网箱养殖、拦网养殖;(三)网鱼、电鱼、毒鱼、炸鱼;(四)擅自开展水上娱乐活动;(五)放流鳄龟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六)其他影响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