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淇河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

(二)晾晒粮食、堆放物料;

(三)挖窖、葬坟;

(四)建设房屋以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建(构)筑物;

(五)其他影响堤防安全的行为。 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河务管理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在淇河步道上通行。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