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在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二)除经批准的淇河缠丝鸭蛋养殖以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开挖鱼塘;(三)采石、采砂;(四)损坏水利、水文监测等基础设施;(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六)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七)垦荒、放牧;(八)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