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淇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

(二)除经批准的淇河缠丝鸭蛋养殖以外,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开挖鱼塘;

(三)采石、采砂;

(四)损坏水利、水文监测等基础设施;

(五)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栖息地;

(六)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七)垦荒、放牧;

(八)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