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淇河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渔期内垂钓;

(二)折损花草,采摘槐花、柳絮、榆钱等花果;

(三)在非指定区域野炊烧烤、游泳;

(四)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五)在淇河水域内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

(六)其他不利于保护淇河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