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在淇河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禁渔期内垂钓;(二)折损花草,采摘槐花、柳絮、榆钱等花果;(三)在非指定区域野炊烧烤、游泳;(四)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五)在淇河水域内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六)其他不利于保护淇河的行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