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第十五条有效鼓励与支持保护淇河的下列行为:(一)义务植树造林;(二)捡拾垃圾,净化环境;(三)保护古迹,爱护文物;(四)爱护护栏、标牌等公共设施;(五)捐赠、捐助资金和物品;(六)其他有利于保护淇河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行为。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