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淇河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淇河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湿地公园、生态修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泉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发展等专业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