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沿河城镇的河道建设和整治专业规划,须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