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在编制涉及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