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