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