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编制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