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编制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