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被吊销登记证(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其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