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