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九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