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