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