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已取得登记证(卡)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