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