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登记卡的食品小摊点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