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食品小摊点第二十七条有效食品小摊点禁止经营下列食品:(一)散装白酒;(二)保健食品;(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四)婴幼儿配方食品;(五)食品添加剂;(六)裱花蛋糕;(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