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净含量(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号、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