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经营者销售其生产加工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和自建经营点销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