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食品小作坊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应当定期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