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三)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四)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五)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六)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