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有效生产、销售和使用辐射设施、设备以及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采取科学有效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